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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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的時間節點如何確定?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時間節點如何確定?

訴訟時效中斷的時間節點如何確定?

訴訟時效中斷又重新起算從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滅之日起進行重新計算,即訴訟時效中斷之前已經計算的訴訟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而訴訟時效不像訴訟時效中止一樣,它是可以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一個時間節點,只要訴訟時效期還未屆滿,都可出現。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於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後述)。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説,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係,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4.當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等情形出現時,就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以及計算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就無效。

時效中斷以後重新計算的節點是不確定的,因為在時效進行期間的任何階段,雙方當事人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導致時效中斷。不同於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止的這些法定事由,僅限於時效快到期以後的6個月之內,但時效的中斷比較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