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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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是否可以撤銷異地仲裁裁決?

一、執行法院是否可以撤銷異地仲裁裁決?

執行法院是否可以撤銷異地仲裁裁決?

執行法院是可以撤銷異地仲裁裁決的;法院撤銷仲裁裁決,但是僅限於以下情形,並且需要當事人申請才能撤銷: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申請和相關證據,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裁定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按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如果我國仲裁機構裁決事項超越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或不屬於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並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其他事項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後裁定撤銷該部分。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實踐中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現形式為:仲裁員依法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仲裁機構沒有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的;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未能陳述、進行辯論的;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未經另一方當事人質證等情形。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這裏的所謂“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是指直接關係到仲裁裁決的最後結論有失公正的證據。其通常與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紛爭焦點或重要情節有着直接的關係,同時也直接影響着仲裁庭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判斷。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

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性質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定要存在法定的事由,而且需要按法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如果證據不齊全,那麼法院也是沒有權利進行撤銷的,所以,對於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