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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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怎樣具有法律效力?

免責聲明怎樣具有法律效力?

一、免責聲明怎樣具有法律效力?

免責聲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法律其他規定等。免責聲明無效的情形分別有: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免責聲明無效的情形是什麼

(一)顯失公平的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1)具有《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這種明顯免除自己責任或明顯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當事人事實上的訴訟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顯失去公正即顯失公平,必須確認其無效。

(二)以各種方式、手段訂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惡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訂立合同中設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屬無效。

(三)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未向對方當事人提醒注意和詳細説明的無效

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出於保護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設立一些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簽約時既不向對方當事人提醒,也不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任何説明,致使對方當事人要麼懵懂簽約,要麼被迫接受其條款,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提醒合同中所約定的關於免除自身責任的有關條款,並對此條款的本義作出詳細説明,在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認可後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説明的,則此條款無效。去年以來,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險合同而設立免責條款的案件,皆因保險公司未盡提醒説明義務而敗訴。

(四)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

對於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並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麼就無異於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這種形式合法地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相違背的。並且在實踐中,這種免責條款也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所以必須加以以禁止。在實踐中,此類免責條款大多出現在僱傭合同、醫療合同以及與人身權相關的合同中。

在民事合同的內容條款中,往往是會涉及到免責條款的,其實免責條款就是免除在特定情形下,合同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所要承擔的一系列責任,在約定免責條款的時候,一定要雙方當事人之間充分的協商,並且還要確保該免責條款不存在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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