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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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案件審查迴避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再審案件審查迴避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再審案件審查迴避的規定是什麼?

1、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l)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以上規定所稱的審判人員是指本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勘驗人員的迴避,參照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二、民事訴訟再審程序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再審程序具體規定如下所述: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我國的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人民法院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此時如果認為自己的權益可能遭到侵犯,當事人應當及時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