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是什麼?
一、酌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是什麼?
酌定不起訴是不存在6種情形的,只要符合兩個條件就可以按照酌定不起訴處理。
《刑事訴訟法》
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後,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
二、哪些可以適用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衞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後,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刑事犯罪行為,公安機關需要進行立案偵查,然後由檢察機關負責審查起訴,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有一些違法行為確實構成犯罪,同時應當負擔刑事責任,但是因為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按照犯罪來處理的,人民檢察院是可以酌定對此進行不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