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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人格權是如何規定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人格權是如何規定的

一、《民法典》人格權是如何規定的?

目前《民法典》草案民事權利裏第109條明確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同時在第110條列舉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由權等權利。

“關於民事責任,民法裏遵循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則就是不告不理,就是我的權利如果被侵犯了,我要主動出來維護我的權利。從法律上來説,就是為權利被損害、被侵犯的人提供一個救濟渠道。”張榮順説,在整個民法總則草案裏,都為當事人提供了尋求司法、法律救濟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

二、人格權規定的具體性和《民法典》規定的抽象性並不兼容

我們已經探討了《民法典》中的主體制度不宜規定人格權制度,更進一步地説,整個《民法典》中都不宜對人格權制度進行全面規定,因為人格權規定的具體性和民法總則規定的抽象性並不兼容。

《民法典》規定人格權制度使人格權得到了全面的保護,但是又沒有給人格權作出全面的規定,這是因為人格權和主體制度存在着明顯的區別,而且人格權規定的具體性和《民法典》的抽象性不兼容,這就使得《民法典》無法給人格權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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