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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保全裁定效力是什麼?

一、訴前財產保保全裁定效力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保全裁定效力是什麼?

1、法院在訴前保全中所作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2、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解除後保全裁定即失效。

3、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則訴前保全裁定效力延續到訴訟中,其有效期為:凍結被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滿後仍可續行保全。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範圍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三、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綜上所述,在處理經濟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採取訴訟的手段解決,如果申請了訴前保全,法院會批准的話出具裁定書。裁定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法院依據裁定書內容執行具體的保全措施。當然這個效力有時效上的限制,如果當事人在法院採取措施後一個月內沒有起訴,法院會解除措施。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應當提供一筆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