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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一、經濟法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經濟法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時效是中止跟中斷的區別主要在於發生是由、發生時間、法律效果等三個方面的不同。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後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2、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後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後者重新計算。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對於經濟法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是有區別的,民事案件當中的訴訟時效一般情況都是為兩年,其中可以發生中止或者中斷的情況,是會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對於訴訟時效中斷時可以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