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財產條款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財產條款
1、第九十二條
【適用條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第九十三條
【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3、第九十四條
【請求範圍及措施】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4、第九十五條
【財產保全解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5、第九十六條
【財產保全錯誤補救】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6、第九十七條
【先予執行範圍】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7、第九十八條
【先予執行條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8、第九十九條
【複議】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上面就是我們為大家整理的民事訴訟法財產條款的具體內容了,我們看過之後就可以清楚的明白國家在民事訴訟法財產糾紛中的具體規定。從這八條詳細的條款中我們可以看出財產糾紛的處理在按照法律的規定下處理起來還是比較方便的,所以大家在遇到財產糾紛的時候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