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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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訴訟時效中止有哪些?

一、導致訴訟時效中止有哪些?

導致訴訟時效中止有哪些?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關係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特殊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於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1.短期訴訟

短期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長期訴訟

訴訟時效期間就為3-20年。訴訟時效為4年的是,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3.絕對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對於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如果出現了訴訟時效中止的認定,則是可以重新計算時間的,當事人在對相關案件進行起訴時,如果存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則是可以再次提出訴訟請求的,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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