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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六個月審限嗎

説到管轄權異議,相信大家都不會陌生吧。很多人會問到管轄權異議六個月審限嗎這個問題,其實,關於管轄權異議的期限的規定,在法律上是有相關的介紹和説明的。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管轄權異議六個月審限嗎

一、管轄權異議六個月審限嗎?

管轄權異議,一審審理期限不得超過15日,不服一審裁定的應在10日內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應在30日內審結。一個案件,通過管轄權異議,就會消耗掉大量的時間。管轄權異議審理時間是不計入法院一審審限的,而且在管轄權異議終結後,即使駁回申請,舉證期限還得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二、法律對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47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159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法律對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規定如下:

1、提出。收到起訴狀後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

2、審理。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3、上訴期。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後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綜上所述,關於管轄權異議六個月審限嗎這個問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而如果你在提出管轄權異議,又想撤回的,也是可以申請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