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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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主張誰舉證適用範圍是什麼

誰主張誰舉證適用範圍是什麼

誰主張誰舉證適用範圍是什麼

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是一種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説法,便於非法律專業人士理解。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此規定的意思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例如:甲認為乙欠了自己錢,就要提出乙欠錢的證據(欠條等),如果乙反過來説錢已經還了,也要提出自己已還的證據。

1、“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淵源是民訴法第64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我們在審判實務中進行舉證分配的最重要的原則。但不少人對作為舉 證前提的“主張”的理解有偏差,將他機械地等同於原告的起訴請求,在被告不反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就應由原告全部承擔,這樣明顯不合理。正確的理解應是, 雙方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法律主張即訴訟請求。先舉一個簡單的案例,甲公司起訴要求乙公司償付貨款3萬元及違約金,甲的事實主張 為賣給乙3萬元貨物,甲應對此提供證據,甲提供了雙方的買賣合同及乙收貨的收據,乙的事實主張為已付款8000元 ,且又退回甲供給的部分貨物,乙即應對 該兩項主張負舉證責任。 一個案件中,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會有很多事實主張,被告雖沒有訴訟請求,但也會有很多有利的事實主張,雙方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事 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2、一般情況下,由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否定性主張一方不負舉證責任。如李某要求劉某償還借款1 萬元,李某應當對劉某借其1萬元的主張舉證,劉某不必對其沒有向李某借款1萬元的主張負舉證責任,若劉某主張已還款3000元,劉某應對此負舉證責任,而 李某就不必對劉某沒有還款負舉證責任。

3、舉證責任的轉移。審判實踐中,單一的舉證責任分配幾乎不存在,從理論上講,民事訴訟中的 舉證是對立雙方為支持己方主張的事實而進行的交替舉證的辯證的矛盾運動過程。原告對自己的事實主張舉證證明,經法庭認可,如對方反駁或提出新的主張,也應 舉證證明,該舉證經法庭確認,若原告反駁,則要再舉證,以此類推。

綜上所述,誰主張誰舉證適用範圍一般是民事案件,一般不適用於刑事案件之中,誰主張誰舉證一直作為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舉證規則,與刑事和行政舉證對比來看,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同時也體現出了訴訟的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