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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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證人地點的規定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及時詢問證人,並且告知證人履行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併為他們保守祕密。
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檢察院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並應當向證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二條 詢問中,涉及證人、被害人的隱私,應當保守祕密。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八條 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人員進行。
詢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九條 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住處進行,檢察人員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詢問證人通知書和工作證。
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

詢問證人地點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