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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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證據的定義是什麼?

一、辯護證據的定義是什麼?

辯護證據的定義是什麼?

凡是證明沒有發生犯罪事實,以及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證據,都屬於辯護證據。

辯護證據不一定是無罪證據。有時一個證據具有控訴和辯護的雙重性質,如被告人對犯罪行為的自首,就其供述的犯罪行為來説,屬於控訴證據,就其自首行為來説,又屬於辯護證據;有時一個證據中,既有控訴的內容,又有辯護的內;有些證據,只有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説明其控訴或辯護的性質。

辯護證據通常是由辯護一方提出的證據。但並非絕對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大陸法系國家公訴人也有責任提出辯護證據。在英美法系國家,辯護證據原則上由被告一方提出,控訴一方沒有提出辯護證據的責任。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的分類,有助於全面收集和審查判斷證據。防止定案的片面性。

二、辯護人的範圍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辯護證據一般是針對於被告人或者是辯護人所給出的合法證明自己沒有罪名的依據 ,但這個證據都必須要準備法律的依據,這樣法院才會進行採用,從而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證據是證明一個案件最重要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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