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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有什麼區別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解釋,“非法財物”是指違法行為人所佔有的違禁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物品,不包括加工、生產的產品和經營的商品。這些財物可能原本屬於違法行為人的合法財產,因違法行為而轉化為非法財產。如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在無證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生產機械、工具、原料、摻雜摻假的物品等等。所以我們在實施“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時要注意與“非法財物”的區分,否則會造成違法行政。

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有什麼區別

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將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違禁品和其他財物無償收繳的處罰形式。

1.當事人非法所得的財物。就性質來講,這些財物不屬於當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佔有;

2.財物雖系當事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例如用作賭資的金錢等;

3.違禁品。違禁品是國家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生產、加工、保管、運輸、銷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場所禁止攜帶的物品,如在車、船、飛機上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黃色書刊、黃色錄音錄像帶等淫穢物品、毒品、內容反動的宣傳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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