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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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答辯的仲裁請求已過時效

被答辯的仲裁請求已過時效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仲裁反請求具備的條件

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反請求應由被申請人以原仲裁申請人為被申請人提出,否則,不能形成反請求。
2、反請求只能由被申請人受理原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提出,而不得向其他仲裁委員會提出,只有這樣才能通過仲裁請求與反請求的合併審理,達到抵消進行吞併仲裁請求的目的。
反請求應當在仲裁委員會受理原仲裁申請後,作出仲裁裁決之前提出,否則就無法實現與仲裁請求合併審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