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在異地公證處辦理委託書 普法法律網 公證律師解答 1.97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四條 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TAG標籤:異地 辦理 可不可以 委託書 公證處 公證 訴訟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