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為證人的範圍 普法法律網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2.61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等;“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週歲以下的少年兒童。2、《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TAG標籤:證人 訴訟仲裁 訴訟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