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民事訴訟程序

一個完整的一審訴訟程序由立案、送達、舉證、開庭審理和裁判組成。
第一審普通訴訟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
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

民事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四條

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對原審被告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