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外國人犯罪的刑事管轄

外國人犯罪管轄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犯罪,由犯罪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外國人在域外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由該外國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後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該外國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沒有被害人或者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犯罪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轄。
(三)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的中國籍船舶、航空器上犯罪的案件,由犯罪發生後該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地、目的地的中國港口的縣級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機關或者該外國人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未設交通或者民航公安機關的,由地方公安機關管轄。外國人在國際列車上犯罪的,由犯罪發生後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目的地的縣級以上鐵路公安機關或者該外國人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對於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外國人犯罪的刑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