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的處罰 普法法律網 治安管理律師解答 8.53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賣淫、嫖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1、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係的;2、初次賣淫、嫖娼行為,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TAG標籤:訴訟仲裁 治安管理 處罰 嫖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