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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怎樣申報土地使用税?

一、公民怎樣申報土地使用税?

公民怎樣申報土地使用税?

1、上門申報

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就其應税項目如實向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2、網上申報

(1)進入申報系統

我要辦税→申報納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

(2)核對基本信息

核對納税期限、土地編號、應繳税額是否正確。

(3)申報

點擊申報即可。需要立即扣款就點“是”,後期扣款就點“否”。

(4)申報狀態查詢

我要查詢→申報繳款信息查詢

如果查詢下半年的申報繳款信息則需要把税款所屬期改成7月1日-12月31日,然後點擊查詢即可。

注意,申報時要求納税人逐一申報全部土地的税源明細信息;地理位置、土地證號、宗地號、土地等級、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別進行土地税源明細申報;税源明細信息發生變化的,進行變更申報。

二、土地使用税何時申報?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83號)以及重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定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税並非是取得土地使用證時產生納税義務,也不是在批准徵用之日產生納税義務,而是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時間來確定,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按合同簽訂時間。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有關土地使用税的申報流程和相關情況的處理,個人或者房地產開發公司企業在進行相關事項的辦理時,應當掌握時間節點,避免出現土地使用税申報過晚,而導致違法的行為,具體情況下應當由税務機關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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