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

當前位置 /首頁/住房保障/經濟適用房/列表

土地使用税免税法規是怎樣的?

一、土地使用税免税法規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税免税法規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税免税法規是法定項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條例第6條)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減免類型

1、困難減免。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税局審核,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條例第7條)

2、耕地徵用免税。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税。(條例第9條)

3、貧困地區減税。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税法規定最低税額的30%. (條例第5條)

4、企業免税用地。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國税地字〔1988〕15號)

5、土地改造減免期限。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各省級地税局在税法規定的免税期內確定具體的免税期限。(國税地字〔1988〕15號)

6、特定土地減免。下列土地的徵免,由各省級地税局確定:(國税地字〔1988〕15號)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徵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7、倉庫冷庫減免。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税有困難的,經國家税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税。(國税地字〔1988〕32號)

8、電力用地免税。電力行業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工附業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税。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税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税局審核,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税。(國税地字〔1989〕13號、44號)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土地使用税它在進行徵收起來的時候需要依據當地的一個城市的規模,還有就是一些基本的土地使用的性質來進行一個判斷,他需要明確的是,如果説是一些公益性質的的話,那麼一般情況下可以免收。

TAG標籤:法規 土地 免税 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