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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減免條件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税的減免條件有哪些?

土地使用税的減免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第七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税務局批准。

根據上述規定,土地使用税減免應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審核,再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

參照《河南省財產行為税減免管理辦法(暫行)》(豫地税發[2009]166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河南省地方税務系統負責徵收的財產行為税(包括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車船税、印花税、城市維護建設税等)的減免税管理。

第八條報批類減免税審批權限規定,納税人申請報批的房產税困難性減免,年減免税額在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由縣(市、區)地方税務局審批;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省轄市地方税務局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務局審批。

第九條規定,納税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税,應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應資料,經按本辦法規定的具有審批權限的税務機關批准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税務機關批准的,納税人不得享受減免税。

對於土地開發和使用過程中,可以減免税費的情況,一般都是由於公共用地或者特殊情況下的土地使用情況,而對於正常的土地開發利用,顯然都是需要交納税費的,具體的税費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由當地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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