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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土地使用税標準是怎麼樣的?

我國對於土地實行的是國有制土地制度,也就是説,凡事國土範圍之內的土地都是國家所有的,但是我們個人要住房,要從事農耕都要用到土地,所以對於我們個人法律規定可以享有土地的使用權,那麼關於彭州市土地使用税標準是怎麼樣的?

彭州市土地使用税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彭州市城鎮土地使用税等級税額調整標準

(一)中心城區

區域土地等級現行每平方米年税額(元)調整後每平方米年税額(元)地 域 範 圍

中心城區11414東北市街、東南市街、西南市街、西北市街,連接西北市街、東北市街、金彭路一段(原一環路)以內全部街道,以及外側直徑50米以內地域

21012一等土地以外,朝陽路、繁江路、濱河路(原二環路)以內的地域以及外側直徑200米以內地域

3610除一、二等土地以外,所有天彭鎮、致和鎮規劃區內地域

(二)建制鎮(天彭鎮、致和鎮除外)

區域土地等級現行每平方米年税額(元)調整後每平方米年税額(元)地 域 範 圍

建制鎮158濛陽鎮、麗春鎮規劃區範圍內地域

246敖平鎮、九尺鎮、通濟鎮、丹景山鎮、隆豐鎮、龍門山鎮、軍樂鎮規劃區範圍內地域

324除一、二等土地以外,其它建制鎮規劃區內範圍內地域

(三)其它地域

區域土地等級現行每平方米年税額(元)調整後每平方米年税額(元)地 域 範 圍

工業開發區1612工業開發區規劃範圍內地域

石化基地268石化基地規劃範圍內地域

居民社區312除建制鎮規劃區地域外的其它居民社區規劃內地域

二、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土地税

(一)出讓方

1、營業税

根據2003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下發的《關於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之規定,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按照5%的税率徵收營業税。

2、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

以上述營業税額為計税依據,分別按照5%(納税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税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據《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後的餘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税率徵收土地增值税。

法定的扣除額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可以有三種形式: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繳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

(二)與轉讓土地使用權相關的税金

指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印花税也可視同税金扣除。

土地增值税採取四級超率累進税率,具體標準如下:

級數土地增值額税率(%)税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60

注:若税務機關發現以上數據不夠真實,會要求對轉讓價格或扣除費用進行評估。

4、企業所得税

按新企業所得税法規定,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5、印花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税依據,按5‰的税率徵收印花税。

(二)受讓方

1、城鎮土地使用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税依據,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繳納。

2、印花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税依據,按5‰的税率徵收印花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為計税依據,以3%税率徵收契税。

彭州市土地使用税標準是怎麼樣的?關於土地使用税的標準,肯定要根據土地的實際價值來認定,對於一個城市來説,有劃分很多地區中心地區的土地相對於郊區的土地自然要好一些價格更高一些,所以在土地使用税上也自然是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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