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立案標準 普法法律網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3.18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二) 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三) 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四) 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TAG標籤:期貨 立案 買賣 誘騙 合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