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司法解釋 普法法律網 侵犯知識產權罪 2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TAG標籤:註冊商標 司法解釋 商品 銷售 假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