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普法法律網 危害公共安全罪 2.76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二) 其他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 TAG標籤:安全事故 教育 設施 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