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立案標準 普法法律網 危害公共衞生罪 1.96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追訴。 TAG標籤:血液 供應 事故 血液製品 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