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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貿市場租賃合同

集貿市場租賃合同

集貿市場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強農貿市場規範化管理,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民法典》、《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市場的鋪(檔)位租賃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租賃物狀況、用途(詳見附表)

第二條租賃期限(詳見附表)

第三條租金、其他款項及其支付期限、方式

(一)租金(詳見附表)

(二)租金支付期限:;

支付方式:,逾期繳交的按日追加的違約金。

(三)乙方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向甲方交納履約保證金、設施保證金和水電押金,作為履行合同保證金和市場規範管理的經營規範保證金,期滿後無息退回或抵償因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

(四)乙方必須按時繳清水、電費及正常的水、電損耗分攤款,必須按時繳清衞生費和綜合治安費。交款時間:,逾期繳交的按日追加的滯納金。

(五)乙方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市場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做好食品進(銷)貨台帳。由於客觀原因未能建立食品進(銷)貨台帳的,可委託甲方代做台帳,甲方將收取相應服務費用,交款時間:.

第四條租賃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更換、改建、擴建

(一)市場內公共設施的維修由甲方負責,乙方應予以配合。

(二)乙方應自覺愛護好市場設施,期滿交接時乙方應保證租賃設施處於良好狀態。租賃物附屬設施屬容易損耗的(如光管、燈炮、消毒燈、滅蚊燈、排氣扇、漏電開關、水、電開關、水錶、電錶、支管線、滅火器、門鎖、鋪位的卷閘的小修等),其維修、更換由乙方負責。

(三)乙方不得擅自在市場內(含商鋪內)拉接水、電和增設負荷。乙方如需對鋪位進行裝修、改建、擴建或增設負荷,必須書面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可施工;租賃期屆滿或乙方中途違約致使合同解除時,乙方增設的設施不能拆除,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如將租賃物及設施(含增設設施)損壞、毀壞,必須照價賠償或恢復原狀。

第五條其他約定

(一)乙方必須遵守《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及國家、地方關於農貿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守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欺行霸市,不得采用(或參與)恐嚇、阻止、威脅、壓標、串標、控標等手段侵害甲方利益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不得參與罷市和非法遊行示威,不得參與法輪功等邪教活動。

(二)乙方必須自覺遵守消防、計劃生育、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自覺遵守《農貿市場經營規範》、《農貿市場衞生管理規範》和甲方規定的“門前三包”等制度,並自覺履行與甲方簽訂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書》等責任書、協議書的責任義務。責任書、協議書的有關條款併入本合同一併執行

(三)乙方不得將租賃物用作非法用途和經營違禁品,不得擅自改變本合同約定的用途。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轉租、轉讓或擅自調換。

(四)乙方不得亂停亂放(車輛),亂佔場地,亂搭亂建,亂擺亂賣,不得佔道經營或在通道上堆放物品而阻塞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

(五)租賃期間,乙方不得中途退租。如乙方中途退租則構成乙方違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六)乙方應根據職能部門要求,落實市場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做好食品進銷的台帳,其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安全衞生要求;同時,乙方須遵守《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必須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乙方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規範合格、準確的計量器具。屬委託甲方代建台帳的,乙方必須如實提供相關食品(食用農產品)的信息資料(包括供貨方的營業執照、供貨憑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

(七)乙方不得提供超簿塑料購物袋,實施有償使用標準塑料購物袋制度。

(八)合同期滿或合同解除後,乙方必須在日內搬出全部物件,如乙方逾期5天內仍未搬出物品,視為乙方放棄物品所有權,自願交由甲方處理。因乙方逾期不搬遷而造成甲方的損失,由乙方賠償,必要時甲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甲方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為不定期(不定期租賃合同指可隨時解除的合同)

(十)甲方應按時將租賃物交給乙方使用。

(十一)乙方逾期不交租金和其他應交款項的,甲方有權停止供水、供電,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各方的損失由各方自行負責。

(十三).

第六條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自然終止的條件:因不可抗力、城市規劃、市政建設、市場搬遷、市場佈局調整改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二)因下列情形,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未盡義務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逾期天不交清租金和違反合同約定的其他款項。

2.乙方因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的約定,未盡義務,經甲方交涉未果的。

(三)因甲方未盡義務,不能將租賃物按時交付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時交付租賃物給乙方使用或未盡本合同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承租經營的,甲方應順延租賃期限或相應減除延誤期內的租金。乙方在承租經營期間,甲方超過15天仍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義務而造成乙方直接經濟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該項賠償責任。

2.如乙方行使本合同第六條第(三)項權利,單方面終止合同,甲方應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個月內退還履約保證金和水、電保證金。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因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一)項而造成市場的不穩定因素和侵害甲方利益,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或有權取消其在市場內的投標資格。

2.乙方因未盡本合同應履行的義務,違反合同第五條第四項內容和《農貿市場經營規範》、《農貿市場衞生管理規範》規定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將無條件扣除乙方合同履約保證金,第一次違反扣50元,第二次違反扣100元,第三次違反扣150元,依次類推,直至扣完為止,再重新交納新的合同履約保證金。

3.乙方在經營期限內無法保障市場設施的完好無缺,甲方將於合同期滿視設施的損壞程度扣除乙方的設施保證金。

4.合同期限內,乙方逾期不交水電費或乙方中途退出經營致使甲方漏收水電費的,甲方可在其水電押金中扣除作為水電費用的補充。

(三)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義務,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履約或動用履約保證金先行維修更換,然後由乙方支付有關費用。

(四)甲、乙雙方若有一方違約而造成合同終止,違約方應支付違約金元給另一方。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肇慶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租賃場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合同法》有關規定作出補充或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條款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雙方在附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為主合同,附合同隨着主合同的續簽自動生效。

附表:年租賃合同主要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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