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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延长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延长羁押期限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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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申请延长羁押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综上所述,按照刑事诉讼法延长羁押方面的规定,当案情十分复杂、或者是流窜作案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延长羁押期限,可以延长两个月。在羁押期限满之前七日内,公安机关应该向检察院提出延长申请,经过批准的,方可以执行。如果存在超期羁押的违法现象,相关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