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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是否公安直接立案

职务侵占是否公安直接立案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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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直接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亲笔供词),证实犯罪的手段、经过、结果等,具体应当讯问以下内容:实施侵占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手段、经过、利用了职务便利、参与人、经手人、赃款去向等情况;对于多次侵占的,要逐一问清上述内容;对于共同犯罪的,应当问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

2、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等)证言,证实:

(1)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与指控犯罪相关的往来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如签字报销、签订合同、收受款物等;

(3)款物支出的手段、名义、特征;

(4)款物被侵占的时间、数量;

(5)单位对被侵占公款的财务记账、平账情况;

3、物证:

(1)查获的赃款、赃物;

(2)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物品;

4、书证:

(1)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及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付款方的支出凭单、银行票据、双方合同书等书证材料,证明被侵占的款物属于单位所有;

(3)用于平账的假发票及本单位关于相应款物支出的财务记账,银行帐单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或骗取签字批准,冒领本单位款物的票据、字据等,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使用的手段;

(5)证明钱款使用去向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

5、签定结论:

(1)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证实侵占款物次数、手段、价值等;

(2)刑事科学技术笔迹鉴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的签字笔迹;

(3)价格鉴定,证实被侵占物品的价值。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其主管、经营、接触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事实。

由此可见,关于职务侵占的直接证据包含各个方面,搜集证据时,要注意掌握的证据一定要符合证据的审查要求,因此在认定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各个层面分析问题,从而确保举证的严谨性,法律的公平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泰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