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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有没有回收营业执照的

南通市有没有回收营业执照的

在创业的大浪潮下,越来越多人投入到创业中,而开公司是很多创业者的首选。开公司的第一步是了解公司设立流程,这可以让创业者取得一步先机,创立了公司为以后发展打下基础。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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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资产回收中的几个问题


公司资产除有形部分外,有可能会以某种权利的形式存在,该权利行使则企业资产增加,以下情形中可能会产生财产权利。

1、公司经营管理者因违法或越权行为而应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股东违法获取分红而应承担的返还财产的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对本公司享有决策权的董事行使追偿权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实践中很少有董事会或董事会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决算失误承担赔偿责任。该诉权的行使应被赋予因此而遭受直接损失的另一方主体——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他们在得知以上情形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应有权向董事会行使诉权。因为公司受损,会使公司对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下降,对股东而言,不仅意味着当年分红减少这一财产利益的丧失,也可能意味着本身在公司享有财产权利数额的降低,甚至自己投资的公司倒闭。对债权人而言,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就会蒙受财产损失。所以,当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时,每个股东和债权人都有权督促清算组行使追偿权,清算组也应尽力承担这项责任。

2、公司的母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或无偿调拨资产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司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应是完整不可非法转移的,只有公司有能力并实际完全清偿债务后,才有权将财产无偿转让。上级主管部门、母公司可能会做为投资人收取管理费,如果管理费是在分红的同时收取的,应视为非法,得予追回;即使其未分得红利,如果其收取管理费是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获得的,也应视为非法分配利润,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退还公司。

3、公司的出资人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应使出资人因此而承担财产上的连带责任,即在出资人应补足出资不实部分或抽逃注册资金部分的资产,以使公司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4、公司清算中“揭穿公司面纱”的情形。

所谓“揭穿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和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该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目的是对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以约束,并对违反这一原则的主体给予民事责任上的处罚。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或逃避合同义务,或是采取一些行为使公司成为空壳,这在我国目前较为常见。如两个公司两个牌子、一套人马、一个法定代表人、银行帐号也常一并使用,或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之间,集团公司没有资产,却对外统一经营,子公司有资产和独立人格,但其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集团公司的帐户设在子公司中;还有的将公司的一部分优质资产剥离出去,注册成立新公司,老公司依然年年注册检验,而债权人却因老公司已无资产可供执行而使自身蒙损。滥用公司人格的手段很多,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形式会越来越多。我国目前没有“揭穿公司面纱制度”,使得这一侵犯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得不到追究,社会公平无法实现。因此,有必要建立“揭穿公司面纱制度”,规范公司的行为。在清算工作中,可能会发现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现象,如被剥离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组发现有剥离公司资产行为的,应申请法院追回公司资产,法院通知剥离出的公司限期偿还等价债务,否则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公司法吊销条款中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的相关问题,其实大家可以看出,吊销就是指让营业执照失去其本身的效力,而营业执照的效力大家已经很清楚了,小编在这儿就不跟大家赘述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其他疑问的话,可以在线咨询我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