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

当前位置 /首页/金融保险/保险理赔/列表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各种财产或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表现为“五性”,即保障性、承诺性、有偿性、双务性和诚意性。

1、所谓保障性指合同双方所约定的经济补偿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得到确实保证的经济补偿,是一种可靠的经济保障。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针对保险企业的赔偿能力而言。国家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保险公司的性质和业务活动,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再保险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提供了法律保证。

2、所谓承诺性指合同双方对合同所有内容都表示承认与照办,并且只有在双方都表示承认和照办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才具有合法性。

3、所谓有偿性指合同双方享有的权利都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向保险人转嫁风险,在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经济补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则以承担风险,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承诺换取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权利的。有偿性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所谓双务性指财产保险合同对合同双方承担的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即不是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而是一方的义务正是另一方的权利。

5、所谓诚意性指合同双方都以诚实和宁信为公认的原则。“重合同,守信用”是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基础。保险人应如实告知保险某险标的风险程度和状况;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如实报告保险标的受损情况,保险人应核对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按照合同规定的赔偿标准,实事求是地计算赔款金额,及时赔偿。

二、财产保险合同是否是双务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负有按期向保险方交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方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并对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投保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的义务,双方互有给付义务,所以是双务有偿合同。但财产保险合同与一般双务有偿合同相比较又有其特殊性。保险方的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给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才需履行;而且除了两全保险外,保险费就归保险方所有。实际上,保险方的义务是对投保方(受益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因此,财产保险合同是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

综上所述,同人身保险合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有其自身特点,投保人买了财产保险,签订了合同,保险公司就做出了承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而财产保险是对投保标的物的一种保障,属于经济上的保障,这也是保障性这个特性具体体现。另外,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还有双务型等,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