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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

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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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种情形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驶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驶抚怠掂干郾妨淀施丢渐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驶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驶代位权必须符合两个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且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已到期。2.债权人行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因此债务人对次债务人行驶的权利必须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