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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长期失踪另一方是否可以再婚

夫妻一方长期失踪另一方是否可以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从此规定可知,夫妻一方长期失踪,另一方应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准予离婚,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后,另一方才可以再婚。如果没有通过法院程序解除婚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再婚的。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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