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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缴纳规定的期限是怎样的?

社会保险费按月征缴。缴费人应当于每月三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申报材料二日内审核完毕。

社会保险费缴纳规定的期限是怎样的?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0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费手续,并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申报期限最后1天,如遇公休节假日可以顺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应在每月的十一日之前向有关单位申报并扣缴保费。各地政策不同,缴费时间有所差异。缴费人因个人原因逾时缴纳保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