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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一审简易程序有哪些?

一、法律规定一审简易程序有哪些?

法律规定一审简易程序有哪些?

一审简易程序有:

1、审理前的准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2、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3、宣判与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二)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

(三)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

(四)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五)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

(六)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七)重视调解,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先行开庭进行调解。

三、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启动

(一)依职权启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

(二)当事人提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上述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经法院同意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应该在开庭前提出,并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注意:当事人只能将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不得将简易程序约定适用普通程序,只能是法院依职权裁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法院依职权办理时,民事案件是可以适用民事诉讼一审简易流程的,该程序的适用可以大大减少案件的审判时限,使纠纷尽可能迅速得到解决,具体情况也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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