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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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是哪些人?

一、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是哪些人?

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是哪些人?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且具有劳动能力而与用工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其档案已经转入了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且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失业人员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失去了工作,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受到很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之下,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失为一种缓解困境的办法,可以对生活起到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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