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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是什么

一、重庆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是什么

重庆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是什么

依照我国《意见》19号规定,因自动离职和被开除军籍人员可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

1、因自动离职、被开除、被判刑而离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2、我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本人因被开除、被判刑,或者九三年及其以前因自动离职、被除名而离开城镇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3、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人员。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什么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为:原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并按月计算补缴额度,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按此规定完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建立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可否只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九三年前及其以后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及其以上,才能申请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判刑人员可以在服刑期间按《处理意见》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判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能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刑满释放后,符合《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处理意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养老金如何计算?

符合本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金分段计发:

1、满足缴费年限,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计算基本养老金。

2、满足缴费年限按退休当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六、参保人员发生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出国(出境)定居、或者在未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等情况的,其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如何处理?

一次性补缴的年度的费用,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处理;补缴的1993年3月以前年度的费用,本金退还参保人。

七、参保人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费用又如何处理?

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处理。

所以综上所述,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是被开除的工作人员及被开除的军籍人员,除去这两种人外,其余人员均不能享受重庆市的养老保险新政策,因此参加工作的职工万万不可以触犯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就会失去享受养老金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