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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绑架欠债三天属于什么罪?

一、债主绑架欠债三天属于什么罪

债主绑架欠债三天属于什么罪?

行为的性质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被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

《刑法》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的构成首先要求行为人将被害人非法拘禁超过二十四小时以上,如果拘禁了三天,关了三天,那么很明显构成非法拘禁罪,主观有故意,客观也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应当为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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