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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毒种扩散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因此传染病防治工作十分重要,从事病菌种试验、保藏和运输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否则一旦管理出现问题,导致传染病毒扩散的,会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除了受到行政处分外,还会涉及到刑事犯罪。那么,传染病毒种扩散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我们一起看看小编的说法。

传染病毒种扩散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传染病毒种扩散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播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3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而后果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致使多人死亡或者残疾的等。

二、传染病毒种扩散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才能构成本罪。这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具体包括:菌 (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一、二类菌 (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使用一类菌 (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 (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 (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二类菌 (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 (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 (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2、必须是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且后果严重。所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应是指造成储存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密器破损、丢失、被盗,或被传染病菌种、毒种所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灭菌处理而被带入公共场所。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引起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造成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造成大量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因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造成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间接的损失巨大的,等等。

由此可见,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传染病毒种扩散罪的处罚标准分为两级,对于构成此类犯罪的,法院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十分严重,则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类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来说就是那些从事传染病毒试验、运输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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