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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成都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进行毒品走私犯罪,一方面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也会破坏国家对社会的管理。而对这样的犯罪,法律上也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处罚。同时,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进行细化规定。下面,请跟随本站小编一起看看成都地区关于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吧。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或者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或者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的;或者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或者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的,增加一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走私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或者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的;或者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的;或者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或者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的,增加一年至两年刑期;

(2)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或者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或者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或者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或者咖啡因二十千克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走私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走私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毒品,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的之一,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现实中,毒品的种类比较多,而具体的纯度也不一样,这就导致走私不同种类不同数量的毒品时,对行为人的处罚是不一样的。而此类案件的具体量刑标准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因此建议你在遇到走私毒品犯罪的时候,最好还是来电具体咨询一下本站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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