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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

法律上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刑法修正案》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险犯转变为行为犯。成为行为犯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与其结果的空间分离使其理论依据更加坚实,程序认定的便捷使其适用更加经济,但是,为了使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的经济,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情节。

从规范层面看,刑法谦抑要求刑法的经济;在应用层面,规制经济犯罪又要求贯彻刑法的经济。

《刑法》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险犯转变为行为犯。成为行为犯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与其结果的空间分离使其理论依据更加坚实,程序认定的便捷使其适用更加经济,但是,为了使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经济,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刑罚必要性的视角,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圈的扩大并不必然符合刑法经济。同时,作为行为犯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衔接过程过于烦琐。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只要有生产销售的行为就是犯罪,但又没有明确具体的数量、及未遂、既遂等行为,只以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致人轻伤、重伤等情形)来确定法定量刑标准,因此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有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生产、销售劣药罪则不是,只有发生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属结果犯而非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