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列表

伪基站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伪基站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伪基站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黑广播、使用“伪基站”是典型的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表现形式。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5000条以上,就构成入罪门槛;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构成入罪门槛;现在社会上又出现了一种新型伪基站,是一种内存性的伪基站,经常自动清零,断电之后以前的发送记录也没有,侦查人员无法鉴定出发送数量,针对这种情况,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也可以直接入罪。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诈骗重处情形规定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依据法律规定,伪基站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刑罚或拘役。了解诈骗重处情形的规定以及伪基站犯罪量刑标准

TAG标签:犯罪 量刑 基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