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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反悔后果很严重吗?

一、认罪认罚后反悔后果很严重吗?

认罪认罚后反悔后果很严重吗?

认罪认罚后反悔后果很严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有人开始动起了歪脑筋想钻制度的空子,在获取从宽处理后又上诉,企图得到更轻的处罚。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固然有上诉的权利,但若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就违背其当时与司法机关具结适用认罪认罚的合意,引起本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势必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抗诉,使二审法院依法审判并恢复罪责刑一致,体现了对认罪认罚后依法服判的被告人的鼓励,也促使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从而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精神与目的。

二、认罪认罚的定义是什么?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

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综上所述,即使当事人认罪认罚之后,也可以进行反悔,但是反悔之后,法院会根据案件进行二审。若是二审结束之后,犯罪嫌疑人仍然维持原罪,那嫌疑人的量刑能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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