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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最新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构成特征是什么?

1、罪体

行为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3)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客体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罪责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而非法伪造、变造、转让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存在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将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当然的前提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从主观态度上来看的话,必须是属于故意,也就是明明知道是属于金融机构特许的许可证件,而采取伪造转让等相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