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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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拘役的地方全是醉驾的人吗

醉驾拘役的地方全是醉驾的人吗
一、醉驾拘役的处罚
拘役是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
根据法律的规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醉驾拘役的地方
一般来说,醉驾拘役的拘役期限都是在三年以下的。因此这些三年以下的犯人一般都是在看守所进行判处,而不会去到监狱。而在看守所里面,关押的是各种犯罪人员,所以在看守所里面,不会只是关押醉驾拘役的人。因此关押醉驾拘役的地方里面,关押的也不全都是醉驾的人,有各种各样的犯人,一起接受关押的处罚。也就是说,由于同样都是属于拘役的犯人,因此会全都关押在同一个看守所里面。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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