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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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减刑的情形?

不得减刑的情形?

不得减刑的情形?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经过教育改造,依法可以减刑,对悔过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功绩的,应当减刑:不应当减刑,也称限制减刑。对减刑的限制主要针对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罪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在其他情况下,它可以决定限制减刑的句子而做出的判断。

减刑罪犯实际执行的规定:试用期届满减为无期徒刑等最低执行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五年;25年的监禁不会少于20年。换句话说,无论如何,被判缓刑的罪犯必须服刑至少2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有重大犯罪活动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为救人牺牲自己的;

(五)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成绩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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