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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处的非法集资利息算谁的?

被查处的非法集资利息算谁的?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案件多发,被骗群众报案后,如果涉案金额过大,公安机关会立案,对非法集资的组织者拘留,并查封集资款。而非法集资的特征之一就是高息诱惑,组织者会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那么,被查处的非法集资利息算谁的?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非法集资利息算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没有提到对参与集资人员参考利息所得的追缴。相反,可以佐证的一点是,在司法解释中,对于集资诈骗的数额认定有这么一句话: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参考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二、非法集资的手段有哪些?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侦办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于组织者已经支付的利息,则不予追缴,归参与人所有。如果是还没有来得及支付的利息,则应当算非法集资诈骗金额,这样一来,非法集资利息算赃款,等刑事判决下来后,法院根据参与人的出资比例,将查获的集资款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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